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