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文物古建筑集中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改造,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与消防救援部门实行联勤联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