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文物古建筑集中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改造,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与消防救援部门实行联勤联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