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