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四)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儿童和独居老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器、灭火器和避难逃生器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