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工作:(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三)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四)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