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统一协调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协助调查、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和日常巡护,定期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自然、环境教育和自然保护知识宣传。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符合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参观、旅游、教育、宣传等活动;
(七)负责设置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界标、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八)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