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接到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