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自然保护区周边相关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周边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积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鼓励在村规民约中对自然保护区保护作出规定。

鼓励、引导周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攀枝花苏铁生态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