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西区人民政府、仁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机制。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