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别保护第八十八条有效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果,对具有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