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第八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起诉,也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诉讼。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含电子烟)酒销售、彩票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