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第八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