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的学校、社会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配备具有心理健康教育资质的专业人员,接受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开展预防与干预活动应当采取科学、合理方式,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侮辱未成年人人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