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六十六条有效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的学校、社会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配备具有心理健康教育资质的专业人员,接受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开展预防与干预活动应当采取科学、合理方式,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