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其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网信部门报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落实未成年人上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