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组织、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参加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礼仪、选美、选秀、角色扮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