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