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