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发布、转载、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等信息,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虚构、夸大、歪曲有关内容,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