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本省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文艺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品的内容负责。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等精神文化产品,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