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本省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