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康复训练、监护救助等职责的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实施或者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活动的,参照适用本章相应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