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救助保障政策,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在课余和闲暇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