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未成年人传授户外安全保护知识和技能,培养未成年人的危险防范意识,不得让未成年人前往危险区域或者实施危险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发生走失、溺水、触电、动物伤害、高空跌落等事故;应当采取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