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督促教育或者纠正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二)不敬师长、欺凌同学等失范行为;(三)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四)其他应当及时进行督促教育或者纠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