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烧伤、中毒等伤害的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