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未成年人情感需求、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教导其珍爱生命、尊重生命;对有严重生理、心理问题的,应当及时求助专业机构和人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每天校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