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学会自主管理时间,增强自理和自律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鼓励、支持、带领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家务劳动、公益服务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有益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