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和抚养的责任。但是,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被中止探望,暂时不能实施家庭教育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