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请求保护。接到请求的部门和组织不得拒绝、推诿,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