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依托报警服务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青少年服务热线及其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紧急求助、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服务。

各级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标识,公布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每年六月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全省集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