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别保护第一百条有效鼓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医护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法律援助、医疗康复等志愿服务。鼓励大学生、志愿者依托未成年人关爱服务阵地等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免费学习辅导、兴趣培养、爱心陪伴等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