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建设实施和规范管理,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建设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完善在线提出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平台功能,拓展信息平台的数据收集和立法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