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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

第四十八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存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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