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七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或者相关专工委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处理意见,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