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规定的事项不明确;

(三)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

(四)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五)其他不规范或者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