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