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废止、清理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