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废止、清理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