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明确规定对专门事项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报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