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相关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起草或者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一并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