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范围。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范围,应当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