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