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增强畜禽、水产养殖者尊法守法意识,依法规范养殖行为,推广生态健康绿色养殖先进实用技术。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