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畜禽、水产养殖者是畜禽、水产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确保畜禽和水产产品质量安全,按规定对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畜禽、水产养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协会成员提供养殖污染防治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