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按照职责做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财政等有关部门及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