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按照职责做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财政等有关部门及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