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畜禽、水产养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负责修复。对退养后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主体不明确或者主体消失的现有区域污染、历史遗留污染,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