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畜禽、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激励奖补政策清单目录,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购买使用的补贴制度,统筹畜禽、水产养殖者和第三方、农资销售商等建立有机肥产销服务链条,推广使用有机肥。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