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加强污染物溯源分析和对水质、土壤等监测,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的具体措施。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环境功能目标前,不得违反规定新建畜禽、水产养殖场所。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