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染疫畜禽和水生动物、病死畜禽和水生动物、病害畜禽和水生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鼓励交由专业无害化处理单位集中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