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染疫畜禽和水生动物、病死畜禽和水生动物、病害畜禽和水生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鼓励交由专业无害化处理单位集中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