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绿色、生态、清洁的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模式,建立和完善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水产养殖集中连片区域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为畜禽、水产养殖者提供社会化服务。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