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畜禽、水产养殖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等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畜禽、水产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兽药包装及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